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申辦指南
發布日期:2020-04-02 21:11瀏覽次數:6936次
國內醫療器械企業在出口醫療器械前,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一類醫療器械備案證,符合進口國或地區的法規要求的同時,還應向企業所在地藥監部門備案并申辦“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”。
引言:國內醫療器械企業在出口醫療器械前,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或者一類醫療器械備案證,符合進口國或地區的法規要求的同時,還應向企業所在地藥監部門備案并申辦“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”。

也就是只有在國內已經完成注冊的才能申請《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》。- 出口醫療器械的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的醫療器械符合進口國(地區)的要求。(《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》第44條)- 生產出口醫療器械的,應當保證其生產的醫療器械符合進口國(地區)的要求,并將產品相關信息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。(《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》第73條)根據進口國要求或者采購商要求決定是否要辦理《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》,一般情況下,只要是醫療器械出口都會被要求出具《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》。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《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》的管理工作。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其指定的部門(以下簡稱出具證明部門)提交資料。部分省份指定為市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《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》的審批發放,企業可登錄本市藥監局網站(或政務服務網)查詢相關資料。企業向出具證明部門提交《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登記表》,并報送加蓋企業公章的以下資料,資料內容應與出口產品的實際信息一致:- 所提交材料真實性及中英文內容一致的自我保證聲明。- 《醫療器械出口備案表》(部分省市需要,如北京市、福州市、上海市、南京市等)6. 什么情況下不予出具《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》- 企業提交的相關資料發生變化的,應當及時報告出具證明部門。相關資料發生變化或有效期屆滿仍需繼續使用的,企業應當重新辦理《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》。- 企業應當建立并保存出口產品檔案。內容包括已辦理的《醫療器械產品出口銷售證明》和《醫療器械出口備案表》、購貨合同、質量要求、檢驗報告、合格證明、包裝、標簽式樣、報關單等,以保證產品出口過程的可追溯。